今天为大家分享一个买房跳单的真实案例,通过这件事情想告诉客户买房千万别跳单。
姜先生通过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带看了多套房屋,在带看后其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看房确认单》约定:中介公司为姜先生提供的房源,如姜先生看好并成交,应支付实际成交价格的1%作为中介佣金费用;从看房之日起六个月内,姜先生自己或通过第三方(未通过乙方)与房东达成交易,一经查实视为本次交易成功,甲方构成违约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姜先生对其中一套房产由意向,并经中介公司多次与房东磋商和沟通,最终因价格问题而未达成一致意见。后来姜先生直接找到该房东进行协商,以200万的价格与房东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且办理了交易手续。中介公司得知此事后,便向姜先生索要中介费用,但遭拒绝,遂中介公司将姜先生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中中介公司已积极履行了提供房源或成交机会的义务,姜先生“跳单”行为构成违约,应当向中介公司支取约定的中介佣金。
律师认为中介公司已经履行了带领姜先生看房的义务,并为姜先生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提供机会,姜先生与涉案房屋的原房东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已经成交,应支付佣金。
我们知道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其权利义务的行使要受合同的相对性约束。本案中,姜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的《看房确认单》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具备居间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认定为居间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根据《合同法》第426条、第427条规定的:“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本案中,虽然中介公司未能促成合同成立,但之后姜先生却绕过了中介公司,直接与涉案房屋的房东达成买卖房屋协议。
律师说着,从手头的一摞材料中抽出一份介绍说,这宗案件中的客户与房东在经纪公司签署合同之后,双方私下达成协议,假意退房,并且在未结束合同关系的同时,就选择了私下成交。
这也是一宗典型的跳单案例。案件的庭审过程非常顺利,各项证据表明客户构成跳单事实,法庭最终判决被告要支付经纪公司佣金及违约金将近10万元。
本来客户冒险跳单也是想要不交或者少交佣金,结果一分钱都没能少,而且费、诉讼费加起来又是一大笔支出,真是得不偿失。
其实,很多客户买房子时并不十分清楚自己想要的是什么。这时,就需要有经纪人去了解他的需求,分析细化,进一步清晰,并寻找到相匹配的房子推荐给他,最终达成交易。频繁发生的跳单事件相当于抹杀了房产经纪人的辛苦劳动,从行业层面来讲,不利于整个中介行业的发展。
客户应该知道的是,客户的理解和支持会让房产经纪人更加坚定信心,企业内部也会更加注重人才培养和服务提升,这是个良性循环,能让整个中介行业更加规范,购房者也能享受到更加专业优质的服务。